(2017)苏1283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591施斌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斌,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591号原告:施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原告施斌与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施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