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俊廷与刘春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廷,刘春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470号原告于俊廷,男,195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刘春同,男,61岁,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廷诉被告刘春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俊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俊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俊廷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