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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俊廷与刘春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廷,刘春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470号原告于俊廷,男,195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刘春同,男,61岁,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廷诉被告刘春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俊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俊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俊廷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