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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友树与被申请人广汉市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友树,广汉市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49号申请人:陈友树,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广汉市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徐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宏,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育才西路申请人陈友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广汉市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汉市深圳路和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的土地6137.3平方米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人民币1822.9万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贰万玖千元整})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友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广汉市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汉市深圳路和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的土地6137.3平方米(1.坐落在广汉市深圳路土地使用证号:广国用号,面积:4336.50平方米2.坐落在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土地使用证号:广国用(2014)第号。面积:)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过户、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友树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