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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姬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姬国良,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姬国良,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姬国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法定代表人:周泽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姬国良、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