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凤山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山,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449号申请人:林凤山,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执行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凤山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凤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凤山提出的财��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元。二、冻结申请人林凤山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