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萍、郑洪升与景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丽萍,郑洪升,景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萍,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段亚元,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启文,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洪升,男,1978年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杨启文,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鸿雁,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瑞丽市。委托代理人:张桥,云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世林,云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丽萍、郑洪升因与被申请人景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31民终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丽萍、郑洪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萍审判员 李顺芬审判员 蔡瑶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