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绍文、梁通文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文,梁通文,梁章志,梁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梁绍文,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梁通文,男,193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梁章志,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梁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绍文、梁通文与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5日、11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三日内履行清除堆砌在其东南方右侧横屋前的道路上的用水泥砌的砖块等杂物路障长1.8米、宽1.2米的路障及与路同向的长2.3米的零散石头、砖块等杂物、负担受理费60元和交纳执行费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仍未履行。2017年3月21日,本院张贴强制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路障全部清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仍拒不履行。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章志、梁震砌建在其东南方右侧横屋前的道路上的用水泥砌的砖块等杂物路障长1.8米、宽1.2米的路障及与路同向的长2.3米的零散石头、砖块等杂物全部清除完毕。申请执行人梁绍文、梁通文表示放弃受理费60元的债权。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1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