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禄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赵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12021-7。法定代表人:邓均,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禄文,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泓俊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