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6刑初54号公诉机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男,生于1989年06月16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宣威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文波,云南金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周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在大姚县城开宾馆的水某1,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王某称自己是退伍军人,要转业到昆明海关上班,取得水某1信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10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乘水某1熟睡之机,在宾馆六楼水某1卧室衣柜的皮包内盗取了现金人民币9400元。2、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的搜索功能添加刘某,在与刘某聊天中,自称名叫“江昀都”,是曲靖宣威市人、退伍军人,正在等昆明机场海关的工作通知。并PS了曾经当兵的照片以及在昆明有奔驰轿车的照片发给刘某。取得了刘某的初步信任,在后来的聊天中,被告人王某称刘某可以去昆明和他在一起,并赡养刘某的父母,并称自己在多家银行都有钱,可以分一半给刘某等,进一步取得了刘某的信任。到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又用另一微信名添加刘某聊天,并自称是“江昀都”的战友“陈某”。在后来的聊天中,“江昀都”和“陈某”以“江昀都”因交通事故、生病住院、购买机票等各种理由多次向刘某拿钱、物合计人民币48328元。其中,银行转账43990元、现金300元、手机一部价值3150元、充电器一个价值160元、皮鞋一双价值488元、充值电话费240元。因行迹败露,经刘某多次索要,被告人王某归还7164.68元。3、2016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的搜索功能添加张某,在与张某聊天中,自称名叫“王玮”,曾在福建当兵,现退伍在昆明海关上班,还有一辆奔驰轿车。取得张某信任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16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手机坏了为由,要张某为其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3750元的苹果手机。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乘张某上班不在家中之机,将张某放在家中钱包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盗走,利用事先张某与朋友联系时无意得知的密码多次取现和消费人民币11945元。4、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与之前通过微信认识的黄某1聊天中自称是军人、特种兵,并发了与部队有关的图片、视频给黄某1。取得黄某1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称可以帮黄某1调动工作、随军,进一步取得了黄某1的信任。随后被告人王某以调动工作要请领导吃饭要钱、购飞机票、生病等各种理由多次向黄某1拿钱,期间黄某1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共计人民币31000元。9月24日,黄某1的亲戚怀疑被告人王某的身份,对其询问时不能自圆其说,遂将其控制并要求其投案自首,其被迫打110报警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83078元,数额巨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13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赔了部分财物。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水某1的现金9400元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上了在大姚县城开宾馆的水某1,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王某称自己是退伍军人,要转业到昆明海关上班,取得水某1信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10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乘水某1熟睡之机,到宾馆六楼水某1卧室衣柜的皮包内盗取了现金人民币9400元后离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30日,水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4年4月15日在手机微信上认识一个网友,自称是一名退伍军人。后得知该男子名叫王某,二人发展恋爱关系,期间水某1被骗了6万多元。公安机关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水某1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一个昵称叫“水果”的网友加了水某1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得知是一名退伍军人,要转业,见面后看到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某。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王某就常住在水某1家。水某1买过一部苹果4S手机给王某。10月份的一天,水某1将装有现金的一手提包放在六楼卧室的衣柜中,后水某1发现手提包中的钱不在了约1万元,后来知道是王某偷的钱。期间王某还以各种理由和水某1拿过钱。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王某用过“江昀都”、“王某2”等名字。2014年4月初,王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号“william”,搜索到鑫雅鹏宾馆的老板水某1,聊天后与水某1正式见面。王某告诉水某1自己当过侦察兵、特种兵,转业后在昆明机场海关上班。王某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张昆明市的奔驰C级轿车,下载了一些车辆内饰图片,编造自己有一辆黑色奔驰C级轿车的事实,其实自己根本没有驾驶证。取得水某1的信任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10月4日中午,王某觉得自己谎言太多,怕水某1一家人揭穿自己的谎言,想跑到外面躲一段时间,但自己又没有钱,就趁水某1感冒睡着之机,一个人到水某1的卧室衣柜里拿出一个黑色手提包,从中抽出一沓现金装进裤包逃离现场,后数了一下,共有9400元。王某伪造过转业证明、户籍迁回原籍、命令等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盗窃水某1现金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鑫雅鹏”宾馆六楼水某1的卧室内,在卧室衣柜的上层放置的物品中有一黑色女式挎包。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经被告人王某辨认盗窃水某1现金的地点位于“鑫雅鹏”宾馆六楼水某1卧室的衣柜里。6、发还清单证明:水某1领回了现金人民币4000元。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业证明、户籍迁回原籍、命令等材料:此三份材料系水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该三份材料系王某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伪造的。8、证人水某2的证言:其女儿水某1和王某谈恋爱,王某拿过《转业证》、《户籍迁回原籍》、《命令》等材料的复印件给水某2。二、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的搜索功能添加刘某,与刘某聊天时自称叫“江昀都”,是曲靖宣威市人、退伍军人,正在等昆明机场海关的工作通知。并PS了曾经当兵的照片以及在昆明有奔驰轿车的照片发给刘某。取得了刘某的初步信任,在后来的聊天中,被告人王某称刘某可以去昆明和他在一起,并赡养刘某的父母,并称自己在多家银行有存款,可以分一半给刘某等,进一步取得了刘某的信任。到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又用另一微信名添加刘某聊天,并自称是“江昀都”的战友“陈某”。在后来的聊天中,“江昀都”和“陈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刘某要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407元。其中,银行转账43099元、现金300元、手机一部价值3150元、手机充电器一个价值160元、皮鞋一双价值488元、充值手机话费210元。因行迹败露,经刘某多次索要,被告人王某归还7164.6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8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原在微信上认识一个昵称叫“william”的网友,在聊天交往中知道该网友叫江昀都,是一名退伍军人,在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了刘某的钱、物。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证明:2015年8月4日下午,一个昵称为“william”的网友加了刘某的微信,对方自称叫江昀都,是一名退伍军人,在等昆明机场海关的工作通知,后来通过微信及电话聊天,刘某就相信了。后来一个自称是江昀都战友名叫“陈某”的网友添加了刘某的微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江昀都”和“陈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刘某要钱,刘某多次向户名为王某和杞春才的银行账户转账,购买一部价值3150元的手机、一双488元的皮鞋、一个160元的手机充电器给“江昀都”,两次给王某现金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多次给“江昀都”充值手机话费,共计被骗了52565元。到2015年11月29日刘某怀疑被江昀都骗了,就叫江昀都还钱,同时打听江昀都的真实身份。在刘某的催促下,江昀都还了刘某7164.68元。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8月初的一天,王某与原来添加的微信叫“婧待未来”的女网友聊天。王某自称叫江昀都,当过侦察兵、特种兵,转业后在昆明机场海关上班。王某把PS好的一张陆军中尉军官照片传给她,骗取她的信任,和她谈恋爱。王某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张昆明市的奔驰C级轿车,下载了一些车辆内饰图片,编造了自己有一辆黑色奔驰C级轿车,每天和刘某通电话。没有钱就编各种理由骗刘某,刘某用支付宝转了七八次钱给王某,共有三万多元。化名为江昀都是想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4、发还清单证明:刘某向公安机关领回现金人民币2000元。5、刘某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及王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刘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人民币43099元。6、刘某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手机充值话费记录证明:刘某先后为王某充值手机话费人民币210元。7、证人杞春才的证言:其不认识王某,没有名叫“william”、“史某”的网友。8、证人徐某的证言:杞春才是徐某的姐夫,2015年8、9月的一天中午,徐某把姐姐给的一张信用社的储蓄卡(户名是杞春才)借给王某使用过,密码也告诉了王某,王某用了一小时左右就还给徐某了。三、2016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的搜索功能添加张某,在与张某聊天中,自称叫“王玮”,曾在福建当兵,现退伍在昆明海关上班,还有一辆奔驰轿车。取得张某信任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16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手机坏了为由,要张某为其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3750元的苹果手机。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乘张某上班不在家中之机,将张某放在家中钱包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盗走,利用事先张某与朋友联系时无意得知的密码多次取现和消费人民币1194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2月7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6月25日至6月29日自己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人民币11945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5月份,张某的手机微信上加了个叫“william”的陌生男子。之后通过微信聊天逐步熟识,“王某2”自称是退伍军人,曾在福建当兵,现在昆明海关工作,之后张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看见“王某2”当兵的照片,张某也就相信了,之后二人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王某2”趁张某外出上班之机,将张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拿走,并刷卡消费3146元,取现8500元。到了2016年7月20日,张某还款时发现信用卡被消费了11000多元。张某问“王某2”,“王某2”说是他拿的钱。之后张某就没有和“王某2”见面了。之前“王某2”骗得张某信任后,还买过一部3750元的苹果手机给“王某2”,串号还存在自己的手机上。“王伟”说他是曲靖市麒麟区新村的,张某没有告诉过“王某2”自己的信用卡密码。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6年5月的一天,王某通过手机QQ搜到了张某的微信。王某骗张某说自己叫“王某2”,当过侦察兵、特种兵,转业后在昆明机场海关上班。王某在网络上搜索了一辆昆明市的奔驰C级轿车,下载了一些车辆内饰图片给张某看,编造自己有一辆黑色奔驰C级轿车落户昆明。到了6月3日,二人见面后,开始谈恋爱。后来王某说自己的手机坏了,张某就买了一部新的白色苹果6手机给王某。后来王某从电话里听见张某的信用卡密码。6月底的一天中午,趁张某上班,把一个钱夹放在了租房的沙发上,钱夹里有600元和两张银行卡。王某就把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偷走,用信用卡取现及刷卡消费8500元,后把信用卡放回张某的钱夹里。后来张某问王某是否盗刷她的信用卡,王某不予承认,张某说要报案,王某怕被警察抓着,才承认是其盗刷了张某的信用卡。4、辨认笔录及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证明:经张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的男子(王某)就是盗刷其信用卡消费的“王某2”。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2016年7月20日张某查询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时,发现还款金额多了一万多元,其就到银行柜台查询发现自2016年6月25日至同月30日间被盗刷了11945元。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手机截图,显示2016年6月25日、29日信用卡刷卡及取现消费共计11945元;2016年6月4日通过招商银行微信转账支付3750元。7、王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及“关于本机”界面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了苹果手机一部,串号与张某说的一致,该部手机已发还了张某。8、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后,王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经查实该部手机为张某所有,手机发还了张某。四、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与之前通过微信认识的黄某1聊天中自称是军人、特种兵,并发了与部队有关的图片、视频给黄某1。取得黄某1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称可以帮黄某1调动工作、随军,进一步取得了黄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黄某1要钱,期间黄某1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共计人民币31000元。9月24日,黄某1的亲戚怀疑被告人王某的身份,对其询问时不能自圆其说,遂将其控制并要求其投案自首,王某被迫打110报警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黄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其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叫王某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特种兵,之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后王某以各种理由向黄某1要钱,黄某1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31000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一个昵称“william”的微信号加了黄某1的微信,对方自称是特种兵,名叫王某。2016年7月底,对方突然和黄某1联系聊天,还发了许多与部队有关的图片、视频给黄某1,渐渐的黄某1就信任了,双方在微信上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说他是曲靖人。还说可以帮黄某1调动工作,可以让其随军。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向黄某1要钱,黄某1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31000多元。到2016年9月24日,在黄某1家人的逼问下,王某才说了实话,最后王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6年8月1日晚上,王某与之前搜索到的黄某1的微信,主动与黄某1聊天。王某骗她说自己当过侦察兵、特种兵,军衔是陆军上尉。因膝盖撞伤在疗养。王某把在网络上搜索好的一辆奔驰C级及车辆内饰图片传给黄某1看,编造了自己有一辆黑色奔驰C级轿车,二人就开始网恋。到8月7日,王某到楚雄与黄某1见面,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回昆明网络赌博,输了三四万元。就骗黄某1说自己在北京疗养,急着用钱,向黄某1借钱,黄某1就用微信多次转账给王某,至少有三万元。后王某就到黄某1家,到了9月24日,黄某1的家人发觉王某可疑,请民警查询,发现王某是网上逃犯。黄某1及家人叫王某投案,否则他们就报警,王某看着走不了就打110报警。王某在投案前把微信、陌陌卸载了,怕别人翻看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怕警察翻看后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黄某1对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就是使用微信昵称“william”,自称是特种兵骗其现金31000余元的王某。5、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2016年9月24日发现黄某1被骗后,询问王某后确认其是个骗子,遂叫王某自己打电话报警,王某打电话报警后被警察带走。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4日18时40分许,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一名叫王某的男子要自首,该人现在楚雄州消防支队公交车旁等候,民警赶到该地点找到报警男子,并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经核实,该男子叫王某,因诈骗被大姚县公安局上网追逃。随后将王某移交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王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发还了被害人。4、物证照片证明:照片来源于王某被抓获时携带的“苹果”手机。该组照片主要是部队的工作生活照,部分物证照片上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陆军第31集团军”等字样。5、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某1系王某的姐姐,王某没有服过兵役、没有机动车,也没有往家里拿回过大额现金。6、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通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没有王某机动车驾驶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21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同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345元,其行为还构成了盗窃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赔了部分财物,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指控盗窃水某1现金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获取水某1的信任,在与水某1相处期间,采用秘密方法窃取水某1的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平审 判 员 王子康人民陪审员 张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