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力与李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李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317号原告:赵力,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彦全,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赵力与被告李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力负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