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纯冰、魏连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纯冰,魏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222号之一申请人:季纯冰,男,1973年10月26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魏连新,男,1956年12月2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纯冰与被执行人魏连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47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