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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红远与袁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红远,袁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号原告孟红远,男,42岁,1974年12月10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袁红涛,男,35岁,1981年10月14日,汉族,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红远诉被告袁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红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红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