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莲,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66号原告:刘凤莲,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张静,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莲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莲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刘凤莲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