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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莲,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66号原告:刘凤莲,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张静,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莲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莲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刘凤莲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