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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四法与李秀芳、赵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法,李秀芳,赵先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475号原告:陈四法,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李秀芳,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赵先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陈四法诉被告李秀芳、赵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四法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四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四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四法负担。审判员  王可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