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传领、黄学珍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传领,黄学珍,梁青青,康广杰,河南五星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40号原告:康传领,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黄学珍,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青青,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康广杰,男,201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法定代理人:梁青青,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系原告康广杰之母亲。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五星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文化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景生,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号。负责人:胡长亮,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玲艳,该公司员工。原告康传领、黄学珍、梁青青、康广杰、河南五星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置业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时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范围为原告置业公司与河南添世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丽阳四季花园住宅楼土建工程范围的施工人员,而受害人康鹏飞系商丘锦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包安装丽阳四季花园住宅楼中央空调的员工,受害人康鹏飞应不属于原告置业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范围。为此,原告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传领、黄学珍、梁青青、康广杰、河南五星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段冬梅人民陪审员 阮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