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长青与王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青,王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17号原告:吕长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王树利,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吕长青与被告王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利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青撤回对被告王树利的起诉。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