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24号原告刘玉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一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9371B。负责人韩贺,该分理处主任。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董事长。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32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