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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24号原告刘玉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一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9371B。负责人韩贺,该分理处主任。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董事长。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32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