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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娟娟与刘锐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娟,刘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259号原告:赵娟娟,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刘锐锋,汉族,住天水市。原告赵娟娟与被告刘锐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赵娟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娟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