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娟娟与刘锐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娟,刘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259号原告:赵娟娟,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刘锐锋,汉族,住天水市。原告赵娟娟与被告刘锐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赵娟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娟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