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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3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倩与叶子锋、胡绪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倩,叶子锋,胡绪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唐倩,女,汉族,1993年11月30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平、孔震宇,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子锋,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胡绪茂,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11号。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倩与被告胡绪茂、叶子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绪茂、叶子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倩撤回对被告胡绪茂、叶子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唐倩负担。审 判 长  杜薇薇人民陪审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