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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柯某1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1,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柯某1。法定代理人:柯某2,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某,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柯某1与被执行人顾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某未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抚育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