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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严显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严显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618号原告:陈海峰,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严显志,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严显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