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志勇与黄石三立锻造有限公司、朱经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勇,黄石三立锻造有限公司,朱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勇。被执行人:黄石三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开发区山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潘自忠。被执行人:朱经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三立锻造有限公司、朱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30304.17元(含欠款555211.17元、违约金60000元、诉讼费6476元、执行费86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