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范某、杨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特108号申请人:范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人:杨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某与杨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甘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杨某欠范某工资6000元整,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付2000元,下欠4000元于同年7月28日前全部付清;2、如逾期拒不付款,欠款人杨某承担本金30%的违约金。现范某与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条款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某与杨某于2017年6月13日经甘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