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保祥与薛泽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438号薛泽丁:你与申请执行人任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2016-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保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任保祥纸箱款59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向申请执行人任保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522.5元,执行费796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