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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中驰汽车服务有限该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547号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桂英,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驰汽车服务有限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白鹏,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城口县扬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审 判 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