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妮与李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妮,李铁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68号原告郭妮,女,1985年4月25日生,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铁牛,男,1986年1月2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妮与被告李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