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桂君与被告冯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桂君,冯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835号原告:孔桂君,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珖,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侠,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孔桂君与被告冯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桂君及诉讼代理人杨珖、被告冯国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桂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国侠偿还原告人民币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亲戚孔桂华认识了被告冯国侠,并有一些交往,2016年2月,孔桂华说冯国侠现在做一个项目,如果有闲散资金可以给她,她给高息。后来原告于2016年4月1日通过农行向冯国侠尾号为5910的银行卡转账22500元,此后一段时间冯陆续给了部分利息,到2016年7月,冯停止了利息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所有诉求。被告冯国侠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但没有借贷关系,原告属投资行为,现投资失败,无法退还原告资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桂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0元,退还原告孔桂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