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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科华与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科华,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堂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26号原告胡科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八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庞敏珊,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堂容,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惠君,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科华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及第三人毛堂容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科华承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