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春市伊春区泓江农贸市场赵永山生肉摊床与黄淑玲、王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山,黄淑玲,王海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165号原告:赵永山,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黄淑玲,女,49岁。被告:王海鹏,男,49岁。原告赵永山诉被告黄淑玲、王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永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