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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张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张海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8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福,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再明、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昌,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