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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伟,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炳坤,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元,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旺达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瑞地公司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旺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旺达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傲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