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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赛吉拉呼申请执行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9-1号申请人赛吉拉呼,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国检C区6号楼1单元1楼西户。被执行人二庆,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前进路前进旅店。本院在执行赛吉拉呼申请执行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二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50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