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枝明、刘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枝明,刘新发,邱兵弟,杨翠娇,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钟枝明,男,193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新发,女,194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兵弟,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翠娇,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博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枝明、刘新发与被执行人邱兵弟、杨翠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2014)汀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4989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邱兵弟、杨翠娇支付,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邱兵弟座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14号瑞景名仕城7幢1001号房(与陈少妃共有)及邱兵弟所有的J1116H号小车(轮候查封),上述查封物暂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50946.7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