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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97陈奕轮与黄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轮,黄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7号原告:陈奕轮,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文亮,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轮与被告黄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陈奕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3元,由原告陈奕轮负担。审 判 员 施 庆 芳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人民陪审员 王 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潇书 记 员 蒋 春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