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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黄齐杖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黄齐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佳民、马惺玙,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齐杖,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黄齐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齐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齐杖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1,529.71元、截止至2016年3月13日的金穗贷记卡透支利息8,391.96元、滞纳金1,185.19元及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黄齐杖负担案件诉讼费86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齐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账户存款107.41元,邮储银行账户存款377.98元、民生银行存款0.10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股权、车辆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黄齐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