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江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江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256号原告西安江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五金C区*排**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65304144P。法定代表人张策。委托代理人杨磊,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锐艳,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罗峰,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江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长期存在合作关系,2016年5月4日双方对账,被告将送货清单、付款凭证等收回,向其出具欠款34255元的欠条,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255元;被告支付利息767.5元及自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江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