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抗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应晓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应晓华,毛方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抗2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晓华,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方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申诉人应晓华与被申诉人毛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晓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7)3300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建勋 审判员 侯黎明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来益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