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官忠与成都凤来栖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官忠,成都凤来栖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370号原告:袁官忠,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成都凤来栖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铜牌村十组。法定代表人:XX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敬忠,成都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官忠诉被告成都凤来栖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本案关于原告诉请及相关事实认定需以(2017)川0191行初158号成都凤来栖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中对原告袁官忠的工伤认定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