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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姝,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姝,女,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1F-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姝因与被上诉人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姝上诉称:本案为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并已实际履行,履行地点在泰国,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旅游服务合同而提起诉讼,因接收货币一方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黄姝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茂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