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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453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