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453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