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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刑初140号李平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安,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于西安市新城区,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城区。因犯非法拘禁罪,1992年被西安市新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莫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莫在其家中吸食。3、2016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莫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莫在其家中吸食。4、2016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5、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6、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李平安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二罪并罚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平安当庭辩解称,他仅在家中容留莫某某吸毒,没有贩卖毒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莫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莫在其家中吸食。3、2016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莫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莫在其家中吸食。4、2016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5、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6、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该李在其家中吸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材料厂家属院南院将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李平安抓获。并于当日将吸毒人员莫某某、李某某抓获。2、证人莫某某证明,2016年9月某日,他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李平安的家中,和李平安一起吸食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2016年10月16日的中午,先后两次从李平安处购买了50元毒品海洛因,并在李平安家中注射吸食了。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他准备去李平安家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了。3、证人李某某证明,2016年10月17日15时许、10月18日15时许、10月19日10时许,他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李平安的家中,先后三次从李平安处购买了50元毒品海洛因,并在李平安家中吸食了。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被抓获当天李平安经尿检(吗啡)检测结果为阳性。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平安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7日,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7日。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出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4号院3号楼3单元5号其家中,是他容留莫某某、李某某吸毒的现场。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出李某某、莫某某是他在家中容留吸毒的两名男子。证人莫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平安是容留他吸食毒品的男子8、刑事判决书证明,1992年7月被告人李平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刑期至1998年9月12日止。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平安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李平安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某日,他帮莫某某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他和莫某某在他家一起吸食了。201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以及2016年10月16日,莫某某分别给了他50元,他从自己吸食的小包毒品海洛因里给莫某某拨了一点,莫某某在他家里用一次性注射器通过手臂的血管注射了。2016年10月17日、18日的15时许、10月19日10时许,李某某三次到他家给了他50元,他从自己吸食的包包里拨一点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吸食,李某某在他家吸食完毒品后就回去了。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他在家里正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安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其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平安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其二罪并罚。被告人李平安当庭翻供否认贩卖毒品以及容留李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相矛盾,对其当庭翻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平安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成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丹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出发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欠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