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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萍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与于俊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萍,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于俊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965号原告胡萍,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工业区5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326607371。法定代表人俞新亚,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章红,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俊永,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谢汝琼,广东若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萍、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俊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萍、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胡萍、国民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惠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