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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法庆,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伏道镇寺台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现无有效的执行线索,债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