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拓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南楼世易B楼4单元2楼西户。法定代表人:付世明,负责人。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梦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