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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4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射洪乐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如奎、王家蓉、周映川、李贵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乐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如奎,王家蓉,周映川,李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4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射洪乐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世纪商贸城A幢一层8-10号。法定代表人:杨凌,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如奎,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家蓉,女,生于1962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周映川,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李贵华,女,生于1971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射洪乐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如奎、王家蓉、周映川、李贵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映川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号为x的账户。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映川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17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