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与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54号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法定代表人:周胜华,院长。被申请人: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梅。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下简称湘雅二医院)与被申请人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湘雅二医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博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湘雅二医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