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雨与方小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方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雷雨,男,汉族,农民,住宁县平子镇。被执行人:方小刚,男,汉族,农民,住宁县平子镇。雷雨与方小刚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13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1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方小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伟锋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