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柴永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80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韩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柴永祥,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柴永祥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