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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成坤与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坤,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746号原告:黄成坤,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成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成坤与被告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月息2.5分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变更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本息一年还清,此款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起诉来院,诉请如前。被告成涛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3日,被告成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黄成坤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00元,月息贰分伍厘,月底付利息(¥2500.00),本金壹年还清,借款人成涛,2014.2.13”。原告向被告成涛账户转款10万元。被告成涛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成涛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成坤偿还借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成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俊峰审 判 员  黄永宏人民陪审员  杨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