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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支行与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李长谦、陈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区支行,李长谦,陈双,达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区支行。被执行人李长谦,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陈双,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达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李长谦、陈双、达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达市通证字第540号公证书及(2016)达市通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区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通川区支行尚未受偿本息25.40万元。因被执行人李长谦、陈双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5.40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帅 林 来源:百度搜索“”